“PE在發改委備案登記已經暫停了好幾個月了。”11月16日,專注于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美邁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馬瑞向本報記者透露。司馬瑞續稱,目前,一些希望得到社保基金投資的市場化PE機構由于無法在發改委備案,因而暫時與社保基金的投資無緣。
公開信息顯示,社保基金在2008年4月獲得國務院批準可投資PE。對于PE而言,在發改委備案是獲得社保出資的前提。
今年6月,發改委相關人士對媒體透露,將改變目前的PE備案制,不再備案空頭基金。彼時,發改委人士表示,這么做是為了避免作為政府機構的發改委被動成為備案機構募集資金的“信用擔保”或者“信用增級”機構。
“據我所知,應該是從6月份開始,發改委就停止接受PE備案了。”某PE合伙人對本報記者表示。
對此,11月16日,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劉健鈞簡短地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現在談這個問題很敏感,不方便評論。不過到目前為止,在發改委備案的PE確實只有此前獲批的22家。”劉健鈞對此表示不置可否。
發改委網站信息顯示,2008年6月、2009年4月、2009年11月三批共計22家PE在發改委備案。而進入2010年以來,再無新的PE管理機構在發改委備案。
“PE到底由誰來監管、如何監管,相關部門還在進行博弈,這導致討論了許久的監管規章遲遲沒有出臺,發改委的備案制度也自然無法穩定下來。”上述PE合伙人表示。
備案困境
今年8月,戴相龍向媒體透露,全國社保基金已經投資了6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另有2家已經進入盡職調查階段。同時,社保基金第二次“選秀”也低調開展,且集中在已經投過的PE中。其中,于2008年6月第一批在發改委成功備案且分別獲得社保基金20億元投資的弘毅投資、鼎暉投資兩家國內頂級市場化PE,已經陸續亮相社保基金的二次選秀秀場。
與兩次受到社保基金青睞的弘毅、鼎暉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此前在發改委備案成功的22家PE管理公司中,有16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募集基金在發改委備案,也就是說,這16家PE到目前為止還是“空頭基金”。
“空頭的原因主要可能在于還沒有獲得社保基金的投資。”有PE人士介紹,此前,對于PE管理公司而言,在發改委備案,意味著取得了向社保基金融資的資質。不過,這只是第一步,“由于很多備案基金處于出創期,缺乏業績記錄,因此還達不到社保基金投資的硬性標準。”
此外,據相關規定,社保基金向PE投資,要求在一家PE的投資不能超過其募資總額的20%,“這意味著社保基金如果給你投20億,你還得從其他機構融到80億,很多PE根本落實不了其他的投資。”上述PE人士介紹。
即便如此,包括16家“空頭基金”在內的前述22家已經備案的PE還是為數不多的“幸運兒”。
22家PE已經備案無異于獲得發改委的“背書”,在接下來的募集資金方面就有了“先天”的優勢。而在相關監管規章正式出臺之前,再有PE想以“空頭”形式獲得發改委的背書,似無可能。
由此出現了一個吊詭的現象,一方面,PE想要通過在發改委備案,從而獲得社保基金的投資,繼而憑借發改委和社保基金的“背書”來招攬其他機構投資者,更方便快捷地募到巨資;而另一方面,現在沒有募集到資金的“空頭”PE無法在發改委備案,獲得社保資金的投資以及吸引其他機構投資者也就無從談起。
根據發改委擬推出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下稱《試點辦法》)來看,發改委的新思路是“事后備案”——不再給PE“背書”,PE在完成募資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再到發改委備案。
如此一來,對于前述22家已備案PE,尤其是其中16家“空頭”PE,其幸運經歷或許“后無來者”。
新規出臺在望
暫停“空頭基金”的備案,已經有《試點辦法》未出先行的苗頭。
按照此前由發改委擬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先給管理公司實行有條件備案以后,才允許管理公司募集基金,基金募集成功再予以備案。
這也是此前22家PE備案的模式,這種方式使得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起到了“背書”的作用。
市場傳言,發改委最初擬定的上述暫行辦法由于未能與證監會取得共識,久拖未決。
在折衷一番后擬推出的《試點辦法》中,發改委不再為PE“背書”,股權投資企業在完成募資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再到發改委備案。這或許正是目前暫停“空頭”基金備案的背景。
此外,這一新的管理辦法,對于規模5億元以上企業有“強制”意味——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托管理機構未備案的,應督促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拒不備案的,應將其作為“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和受托管理機構”,通過國家發改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而此前的暫行辦法,主要是針對國有機構出資的PE,民企出資的PE并非要進行備案。
毫無疑問,相較于之前擬推出的暫行辦法,新近擬推出的試點辦法,其監管傾向更為嚴厲。
盡管如此,對于PE監管一事,各方還是持歡迎態度。
“從已經表現出來的跡象來看,發改委的監管思路還是比較市場化的,算是比較輕的適度監管。”司馬瑞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的PE行業發展較快,迫切需要監管來規范發展,“尤其體現在PE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形式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合伙制的,有公司制的,有信托制的,投資者無從比較各種形式的優劣。”
“已經等了太久,這次的試點辦法可由發改委單獨發布。”司馬瑞表示,規范制度的出臺,對于PE行業的發展無疑將是有利的。
可喜的是,對于與發改委的分歧傳言,證監會方面也有最新的回應。11月14日,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在“2010全球PE北京論壇”上表示,目前證監會研究中心和發改委在對PE的監管方面已經逐漸達成一些共識,其中包括對行業監管諸多方面的基本原則。
祁斌介紹,共識原則有四:一是應該結合中國的國情和發達國家一些已有的操作經驗,把握平衡,盡量想辦法規范行業,避免風險的發生;二是宜粗不宜細,暫時想不清楚的問題不要去規定,先解決已經想清楚的問題;三是賦予PE機構的權力和職責應該對等,不管是注冊制還是審批制,在對機構進行牌照管理、賦予它公信力的同時必須要有對違規的監督和懲罰手段;四是要加強PE機構對監管機構和其客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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